2008年4月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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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你释疑
连环购车致人车祸 车主是否还应担责
朱岚

  谭先生问:2007年1月,我把一辆小货车卖给朋友林某。5月,林某又将车转卖给张某。两次转卖,均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,行驶证上记载的车主仍然是我的名字。张某买了车后,雇佣马某驾驶营运。2007年11月,马某驾车致李某的右脚重伤,经交警大队勘查认定,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,李某不负责任。李某共花费医药费25000元,住院伙食补助2000元,护理费1500元,误工损失5000元,伤残十级。其起诉至法院,请求我、林某、张某、马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请问,在这起交通事故中,我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?
    本报释疑:肇事车辆原系你所有,你卖给林某后,又由林某卖给张某。一系列的买卖行为中,均没有办理任何手续。最高人民法院在《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,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》中答复:“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,因车辆已交付,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,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,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。”故你作为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